陈新明律师主页
陈新明律师陈新明律师
133-9609-1580
留言咨询
陈新明律师亲办案例
两起喝酒致人死亡案件宣判,劝酒者担责
来源:陈新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2
浏览量:7499

9月11日凌晨12时许,文昌文城镇维嘉酒店一场婚礼上,28岁的杨某因酒精中毒,导致呕吐物堵塞了呼吸道,窒息身亡。目前,家属已与当天婚宴的组织方协商好赔偿事宜,对方赔偿5万元。同时,杨某家属正准备收集相关证据,欲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婚宴中一同喝酒的当事人。

案例一、两人喝了两斤半白酒,一人回家后死亡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9日下午4时左右,菏泽的张某邀请李某到李某单位附近一家饭店就餐。席间,两人一共要了三瓶49度的白酒,两斤半白酒下肚,两人就已是酊酩大醉,此时已是晚上7点10分。在家人的帮助下,张某被接回了家。此时,李某正低头坐在餐馆的地上,餐馆老板联系了李某的家人之后,李某也被家人接走。

然而,李某被接回家后不久就开始出现鼻子往外翻白沫,嘴亦泛白沫,呼吸减弱的症状。李某父亲看到儿子这种情况后急忙去找到村医帮忙,但等他赶回家后,却发现儿子李某已经没有了呼吸。

本是应邀吃饭,结果搭上了一条性命,这让李某的家人十分难过,他们认为在李某严重醉酒状态下,作为同桌饮酒人张某没有及时联系将其送交家人或送医院救治,延误了对李某的救治时间,最终导致李某死亡,因此,张某应该承担责任,给以相应赔偿。

法院判决:

最终,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就餐期间过量饮酒,且酒后未得到及时救治,导致李某死亡。本案中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因此对其死亡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席人张某在饮酒过程中未阻止李某过量饮酒,未尽到善良管理人应有的谨慎义务,对李某的死亡应承担次要责任(20%)。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24180.6元。

案例二、男子醉酒后,骑车撞上电线杆当场死亡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9日晚7时许,吴某应朋友之邀到一家饭店喝酒。当时,和吴某一起饮酒的有赵某和其他人。当晚11时许,饭场结束,各自回家。然而,此时已是醉酒状态的吴某却发动了摩托车,准备驾驶摩托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吴某驾驶摩托车撞上了路边的电线杆,当场死亡。后经鉴定,吴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5.8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状态。事发之后,吴某的家人也将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赵某赔偿相应损失。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朋友之间在一起吃饭、饮酒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席间即便敬酒也属善意。死者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的酒量有正确的考量,应当认识到过量饮酒会导致身体的损害。

其不加控制超量饮酒,且酒后又驾驶摩托车上路,应对造成其死亡的事实负主要责任(酌定80%)。作为共同饮酒人的赵某,在吴某饮酒超量时应注意劝阻、保护,防止醉酒结果的出现;在酒席散场、吴某已醉酒的情况下,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防范措施,护送其回家或通知其家人,以防止伤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发生。

然而,赵某明知吴某已醉酒,仍放任其自行驾驶摩托车回家,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和扶助义务,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对吴某的死亡应负次要责任(酌定20%)。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吴某家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40373.20元。

以上内容由陈新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新明律师咨询。
陈新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14048好评数29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咸宁大厦15楼
133-9609-158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新明
  • 执业律所: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39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
  • 咨询电话:
    133-9609-1580
  • 地  址: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咸宁大厦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