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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后发现伤残可以再行索赔
来源:陈新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1
浏览量:258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或多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一段时间后受害方经医疗检查并经鉴定,结果构成伤残,此时能否再次索赔?先看以下案情。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4日,陈某被吴某驾驶的小车撞伤,经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双方在交警大队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吴某除承担陈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外,另一次性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及院外治疗费共计8500元。吴某当即履行了协议。

2007年 10月26日,陈某入院二次手术,诊断为股骨头坏死。经司法鉴定:右侧股骨颈陈旧性骨折,右侧股骨头坏死E期,需行股骨头置换术。鉴定结论为:伤残八级。陈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239.60元。陈某辩称,双方就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约定今后永不追究,且协议早已履行完毕,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交警部门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赔偿项目应确认有效。但双方协议的赔偿范围内未涉及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陈某“右侧股骨头坏死”与“右侧股骨骨折”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右股骨颈骨折是造成其股骨头坏死的主要原因之一,吴某亦无证据证实陈某右侧股骨头坏死是由其它原因所致,据此判决吴某赔偿陈某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7239元。

争议焦点:

即和解协议签署并履行后发现伤残的,能否再行索赔?

律师分析:

首先,如果当事人调解时,已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或赔偿范围已涵盖将来可能发生的费用项目,受害方再行索赔就不应保护;反之,如果赔偿协议没有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及后续费用,那么所遗漏的项目就仍应赔偿。

其次,还应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专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区分是否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的问题。

最后,还应当看协议约定赔偿的数额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当赔偿的数额相差是否较大,有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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