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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制定须履行民主程序
来源:陈新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3
浏览量:1044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2年6月进入一家模具公司从事销售,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2015年2月,因王某接洽的两家客户倒闭,两笔货款无法到账,公司依据其制定的《薪资结构及福利待遇》中销售坏账扣款制度,对其作出总额为5077元的扣款处理。自2015年1-10月,王某每月被扣除507.7元工资。

同年10月,王某从客户处收到一笔760元的货款,于当日向公司交了560元,擅将200元作为“辛苦费”予以截留。次月,公司发现后,找其谈话要求返还货款,但王某拒绝。当日,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该《员工手册》的制定已经过民主程序、公示程序,并已向王某发放,但《薪资结构及福利待遇》未经过民主程序。王某对此不服,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公司返还工资扣款5077元,并继续履行合同。

裁决结果:

公司《员工手册》的制定经过了规定的程序,并已发放给王某,对其有约束力。故其擅自截留200元货款并拒绝返还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规定。公司作出的扣款处理决定,不能成为王某擅自截留货款的理由。据此,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对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依据的《薪资结构及福利待遇》,未经民主程序,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且货款是否到账,受多种因素影响,公司在未分清责任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承担货款损失缺乏合理性。故裁决公司返还王某扣款5077元。因此,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注意规章制度内容是否合理合法,也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的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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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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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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