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马某因身份证遗失,于2013年8月借用朋友李某的身份证进入一家电子公司上班,且其在公司也以李某自称,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2014年,马某在工作中受伤,因其以李某身份入职,合同上写的是李某的信息,马某无法以自己身份申报工伤,故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马某虽冒用了他人名字,但其实际上是为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管理,同时公司支付其报酬,双方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马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确认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即用人单位是否为实现生产经营目的,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劳动者是否为获取劳动报酬自愿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提供有偿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