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新某和李成某是同村老乡,情同兄弟。去年,在外地打工三年的李新某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辆长安牌小轿车。买车后不久,李成某来李新某家饮酒,两人好久不见,喝得酩酊大醉。为了方便,李新某将新车借给李成某,让其开车回家。次日凌晨3时许,李成某因醉酒后驾驶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对方受伤,两车损坏的后果。经过调查,交警部门认定由李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了追讨花费的医药费、修车费等几万元的损失,受害人于是将李成某、李新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经过: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李成某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根据相关法律及保险条款,醉酒导致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因此拒绝赔偿。而车主李新某则认为自己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自己出于好意将车借给李成某,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成某赔偿受害者医药费、修车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三万六千元,李新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该案发生、审理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尚未实施。根据原有的法律,酒驾出事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成某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的后果,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此应当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而被告李新某,在明知李成某喝醉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给其驾驶,主观上也存在一定过错,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已构成共同侵权。所以,李新某需要对李成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醉驾害人害己,但是明知醉驾者驾车而乘坐,出事故后乘坐者需要自担部分责任;明知对方驾车,而极力劝酒导致事故发生,劝酒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明知对方醉酒,仍然把车辆借给醉酒者,导致对方酒驾出交通事故,那么借车者主观上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