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明律师主页
陈新明律师陈新明律师
133-9609-1580
留言咨询
陈新明律师亲办案例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法院判决按份共有
来源:陈新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20
浏览量:471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原为恋爱关系;双方于2004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总价65万元,首付25万,余款40万元由双方共同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其中张某支付首期20万,王某支付首期5万元。此后,房管部门核发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产权登记为张某、王某两人共有,但未登记双方各自的产权份额。2010年,双方最终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分手。由于房价大幅上涨,该房屋市场价已达120万元;双方对房屋的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始终无法协商一致。张某遂于2011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各自的产权份额。

诉讼过程中,王某主张其支付购房款外,还支付了该房屋税费、收楼费用、水电费用、管理费等5万余元;而且王某已偿还银行贷款20余万元,而张某仅偿还银行贷款5万。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是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物业,不存在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应视为按份共有。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产权份额,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应以出资比例计算共有房屋的份额。

关于25万首期款,张某支付了20万,王某支付了5万元。

关于40万按揭款,双方因购房共同向银行借款40万元,是双方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仅是该房屋产生的对外债务,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各自应负的金额,应视为各占一半。

关于该房屋过户、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水电、管理等各项开支均是该房屋所产生的对外债务,不属于购房出资,双方应按照各自共有份额承担这些费用开支。王某偿还的房贷及各项费用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可以向张某追偿,但不应作为该房屋产权分割的出资比例。

可见,张某出资额为:首期20万 按揭款20=40万元;王某出资额为:首期5万 按揭款20=25万元。因此,法院判决:原告占有该房屋61.54%的产权份额、被告占有该房屋38.46%的产权份额。

律师分析:

1、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恋人之间不具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在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出资额确定各自的产权份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2、购房按揭贷款是否应当计入出资额?

恋爱期间按揭买房时,作为产权份额划分依据的出资额不仅包括双方支付的首期款,而且还包括一方或双方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投入的款项。如果以一方的名义办理贷款,则贷款总额应计入申请贷款方的出资数额,并作为申请贷款方产权分割的出资比例。如果是以双方的名义办理贷款,而双方又没有约定债务负担比例,则应视为双方在贷款总额内的出资额相等,将贷款总额各自计入双方产权分割的出资比例。

3、已偿还的贷款、购房开支(如购房税费等)是否应当计入出资额?

在按揭贷款买房时,银行同意贷款并放款至开发商账户之后,房屋价款即已全部支付完毕,付款义务已告完成,双方的产权份额随之确定。至于日后双方各自偿还银行贷款数额的多少,只是双方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该房屋产生的对外债务,并不是对房价款的继续支付,更不会引起房屋产权份额的变化。

房屋过户所发生的税费、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装修费、水电费、管理费等各项开支均是房屋所产生的对外债务,不属于购房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双方应按照各自共有份额承担这些费用开支。一方对外偿还的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但该偿还的债务不应作为该房屋产权分割的出资比例。

以上内容由陈新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新明律师咨询。
陈新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14048好评数29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咸宁大厦15楼
133-9609-158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新明
  • 执业律所: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39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
  • 咨询电话:
    133-9609-1580
  • 地  址: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咸宁大厦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