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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车纠纷案例
来源:陈新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11
浏览量:2576

基本案情:

2014年48日,张三与李四签订《协议(收标)》收购小汽车指标,约定:张三一次性付给李四3.7万元,李四将其在某市小轿车指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次性卖给张三,201449日,张三以李四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购买轿车一辆。张三支付购车首付款65300元;贷款43000元,由张三和其老婆共同偿还。车辆登记等相关信息的所有人都是李四,钱由张三和其老婆支付,车由张三占有使用。20148月,因李四与王五的纠纷,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查封了该车辆。张三和其老婆提出异议,法院驳回。于是,张三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发动机号为xx的车辆所有权归张三。该案公告送达,缺席审判。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据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据张三提交的协议及涉案车辆的相关证据,张三和李四间确实存在借名购车关系,发动机号为xx的轿车,虽然登记在李四名下,但该车是张三实际出资购买并由张三管理、使用,该车应为张三所有,故张三要求确认发动机号为xx的车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张三并未获得在北京购买小客车指标,据某市关于车辆限购相关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不得转让,因此张三无权取得李四名下的配置指标及相关车牌号码。判决:确认发动机号为xx的轿车所有权归张三所有。

典型意义:

目前在一些城市,为了解决交通拥堵等问题,已采取小客车限购等行政手段。这样一来,有些想买车又没有购车指标的人就会采取非正常手段,购买他人的指标。这样做:

一、助长了“炒购车指标”的不当之风;

二、让自己卷入不必要的纠纷埋下祸根。

借名购车,犹如饮鸩止渴,一旦出让小轿车指标方资信出现问题,带来麻烦比便捷要多很多。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在大家观念中,通常,机动车的所有权以车管部门登记的为准。本案一反传统,在他人能证明某机动车为借名购买,在车管部门等的登记信息为借名登记,该车购买、保险等相关费用都是自己支付,自己实际占有使用时,其所有权人为借名人,即本案的张三。

关于本案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机动车的物权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要变动,如何进行公示,登记吗?动产物权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其流通性。其物权变化,若都以登记为公示,不仅不可能,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并且,自古以来,动产物权的公示,为交付和占有,标的物占有的现实移转。我国《物权法》采交付主义,动产物权的变动,自交付时生效,法律有规定除外。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登记,是行政管理的需要,不是物权公示。故,机动车的物权公示方法,为交付占有。

二、借名购车的法律效力。

据机动车管理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由此,借名购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车辆号牌转让。

偶尔,会听到或看见,有人花重金买诸如“888”“666”之类的机动车号牌,据说是“88”代表“发发”,“66”代表“大顺”。人生苦短,世事唯艰,渴望发财顺利,人之常情;但“8”与“发”,“6”与“顺”,究竟哪来的逻辑联系,没有相关的科学依据可以证实,可能,更多的,是一种掩耳盗铃式的逻辑了。

号牌能不能买卖?据《民法通则》等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有处分权。号牌,是当地车管部门发给机动车的行车凭证,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出于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对上路行驶车辆进行编号标志,便于识别。号牌是公共利益需要所产生的标识,属于公共资源,不是私人财产,如果允许号牌买卖,那必将对公共秩序造成损害,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故,机动车号牌,不能买卖。

案件要旨:

在他人车管部门等的登记信息为借名登记,该车购买、保险等相关费用都是借名人支付,借名人实际占有使用时,其所有权为借名人。律师提醒大家:借名购车,犹如饮鸩止渴,带来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还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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