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明律师主页
陈新明律师陈新明律师
133-9609-1580
留言咨询
陈新明律师亲办案例
消费者不当使用商品与商品责任的免除
来源:陈新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2
浏览量:216

案情摘要:

四原告起诉某燃气公司,诉称原告200951日厨房发生天然气泄露导致爆炸,造成原告亲属的死亡,要求燃气公司赔偿各项损失。经查明燃气公司于2008720日检查时发现原告厨房胶管老化,非专用或者非标准管,存在安全隐患,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明确了上述隐患和等级,建议在2008820日前归还胶管或者改造为镀锌管,死者签字。同日燃气公司发放了安全手册,介绍了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明确了用户自行更换和维修的燃气设施的范围。其后死者家属未进行更换。200810月燃气公司对原告厨房炊具进行改造。200951日,发生天然气泄露,与抽油烟机电火花相遇导致爆炸。死者在消防队员达到之前跳楼身亡。事后经消防支队、质量监督局、燃气管理处及省特种设备检验院徐州分院等单位实验,家属参与,燃气管道未发现泄露点。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燃气公司无过错,原告使用不当造成事故,驳回诉讼请求。双方未上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规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中的原告承担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债责任。原告不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被告不承担责任。经营者是否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所规定的经营者的警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是判断产品或者服务是否存在缺陷的因素之一。

以上内容由陈新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新明律师咨询。
陈新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14048好评数29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咸宁大厦15楼
133-9609-158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新明
  • 执业律所: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39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
  • 咨询电话:
    133-9609-1580
  • 地  址: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咸宁大厦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