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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需要共同偿还
来源:陈新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2
浏览量:200

案情简介:

秦某(女)与李某(男)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某某。期间,秦某与李某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导致双方家庭矛盾比较突出。2000年,秦某起诉到法院提出与李某离婚,法院因二人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二人一直分居,李某某一直跟随秦某生活,李某拒不支付抚养费。2005年,李某因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50万元,但经营一直不景气。三年后,李某因银行贷款逾期严重,被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依法庭审理,认为李某贷款事实存在,且存在严重逾期,判决李某依法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李某生意经营惨淡,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直至2016年,该案尚未执行完毕。期间,2007年秦某与李某协商一致离婚,但李某一直未向秦某说明向银行贷款一事,离婚协议中也没有明确约定该债务承担。

2016年,银行发现秦某银行账户中有银行存款23万元,遂申请法院将秦某列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秦某的个人账户。秦某不服,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经公听证,裁定驳回异议,秦某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庭审理,最终判决不得对秦某账户内的存款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银行在未取得对秦某执行依据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对秦某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于法无据,秦某对涉案查封财产享有足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

律师说法:

饱受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解释初衷应当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被侵犯,防止债务人夫妻双方借假离婚名义私下里转移财产。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原则性规定是只要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均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认定,虽然留有除外条款,但是该两项除外条款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是极难操作的。

第一,夫妻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该约定举证责任需要由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来承担,而现实生活中,该方往往对借款并不知情,更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约定为个人债务。且贷款方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其在贷款时签订的合同往往为格式性的合同,其相应条款不允许借款方约定为个人债务。因此,该条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很小。

第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条款已经明确,举证责任仍在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需要明确存在财产约定,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该举证责任在诸多司法实践中难度非常大,甚至是无法完成。因为在我国,夫妻关系存续情况下,虽然法律允许对婚内财产债务进行约定,但夫妻双方往往不会采取这种方式,即使存在这种情况,对于第三人是否知晓的证据,更是难上加难。更何况不乏存在夫妻关系恶化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虚构债务骗取财产的情况存在。

因此,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对于目前债权债务关系及离婚纠纷多发的环境,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2017年228日,最高人民法院同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补充规定明确:"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知阐明:“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从内容可以看出,该补充规定及通知内容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原则性规定有了一定的突破,在否定了虚假债务及非法债务承担的同时,对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权利有了保护,明确了法院具有审查义务和根据线索调查取证的义务,明确了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针对上述案例,法院依据的就是该通知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在相关证据明确证明属于李某个人所负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综合各方面证据判断,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依法判决,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另外,根据该补充规定及通知,可以看出,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是不被允许的,如果需要追加,必须经过审判程序。因此,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建议将夫妻双方同时列为被告,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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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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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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