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鄂0102民初12439号
原告:李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一,女,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邱某二,女,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邱某三,女,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邱某一、邱某二、邱某三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邱某某与黄某育有3子女,即邱某一、邱某二、邱某三。黄某于1989年7月2日去世。2007年7月3日,李某与邱某某登记结婚。2018年2月18日,邱某某去世。邱某某于2010年取得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一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邱某某系武汉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其去世后,邱某一领取了该单位发放的丧葬费15,466.5元、抚恤费51,555元,共计67,021.50元。现李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的房屋产权50%的权利份额及被继承人邱某某银行存款50%的数额归原告李某所有,被继承人邱某某的遗产即上述房屋产权另外50%的权利份额和上述银行存款另外50%的数额由原告李某及三被告继承(其中左侧小门面房遗产部分由原告李某继承,其余遗产由原告李某及三被告平均继承),被继承人邱某某的抚恤金由原告李某及三被告平分,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的房屋由原告李某享有17.19%的所有权;
二、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房屋由被告邱某一享有27.60%所有权;
三、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房屋由被告邱某二享有27.60%的所有权;
四、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房屋由被告邱某三享有27.61%的所有权;
五、被继承人邱某某的死亡费及抚恤费共计67021.50元,扣除已花费的47021.50元,剩余20,000元由原告李某享有,因此款项已由被告邱某一领取,故被告邱某一于2018年8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李某;
六、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七、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某某
二0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姚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