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鄂1121刑初58号
公诉机关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团风县。2019年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新明,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以团检公诉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陈新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18日晚,被告人胡某和女儿胡某某、女婿胡某2及王某某到秦某某童装店玩时,秦某某说以前店的员工严某某将店的进货单带到现在工作的其他童装店,胡某听后很生气。后胡某,胡某某、胡某2及王某某到该童装店找严某某理论,双方发生争执,胡某动手打了严某某一耳光,严某某被胡某等人打倒在地,胡某用脚踩严某某胸部,造成严某某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严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2月6日晚8时35分许,团风县公安局在团风镇某酒店将被告人胡某带至团风水陆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对胡某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从胡某后腰处发现可疑物8小袋,经现场称重,红色颗粒状片剂净重46.55克,白色晶体净重2.87克,绿色晶体净重8.76克,总重58.18克。经鉴定,上述被查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陈新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称被告人胡某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减轻处罚;胡某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月18日晚,被告人胡某和女儿胡某某、女婿胡某2及王某某到胡某2的嫂子秦某某童装店聊天时,秦某某说以前店有个员工严某某跳槽到某童装店去了,还将自己店的进货单带到现在工作的童装店卖一样的童装,胡某听后很生气,便同胡某某、胡某2及王某某到该童装店找严某某理论,双方发生争吵,胡某动手打了严某某一-耳光,严某某打胡某一耳光,胡某等人便将严某某按倒在地,胡某用脚踩踏严某某胸部,造成严某某三根助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严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6月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胡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严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0450元,并已支付完毕,严某某出具谅解书,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
2019年2月6日晚8时35分许,团风县公安局在团风镇某酒店将列为网上逃犯的被告人胡某带至团风水陆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对胡某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从胡某后腰处发现可疑物8小袋,经现场称重,红色颗粒状片剂(俗称“麻果”6袋)净重46.55克,白色晶体(俗称“冰毒”1袋)净重2.87克,绿色晶本(俗称“冰毒”1袋)净重8.76克,总重58.18克。经黄冈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查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于2016年9月2日向团风县公安局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贩卖毒品的李某,2017年4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1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以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当庭提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故意伤害罪
1、书证,抓获经过证实:胡某在团风县团风镇某酒店被抓获归案。
2、鉴定意见
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团正昂[2018]临鉴字第68号),证实:被害人严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3、视听资料,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说明书、光碟一张证实:视频可见: 19:39:01左右,胡某先动手打人,随即另一扎马尾妇女围上殴打;另一角度视频可见:胡某有踩踏动作,扎马尾妇女也有殴打行为。
4、证人证言
(1)胡某某的陈述证实:胡某找严某某“理论”后双方发生扭打,胡某往严某某脸上打耳光、站着往严某某身上打,胡某某扯严某某头发,另一中年妇女往严某某身上踢。
(2)胡某2的陈述证实:胡某骑在对方身上用拳头打,扎马尾的妇女打对方耳光。
(3)何某的陈述证实:有人在店内打架,胡某让何某不管,没看见胡某动手。
(4)秦某某的陈述证实:对严某某被打一事不知情。
(5)孙某的陈述证实:三名妇女殴打严某某的经过。
5、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证实:秦某某的姨妈先动手打严某某耳光,严某某还手,秦某某姨妈和一妇女将严某某按在地上,秦某某姨妈站着往严某某身上胸口踩,另一妇女和秦某某的弟媳打严某某的脸,秦某某姨妈将严某某肋骨踩断。
6、被告人胡某供述和辩解,证实:为人抱“不平”到童装店找严某某理论,胡某先动手,严某某倒地后自己用脚踢、踩严胸部。
辩护人陈新明就故意伤害罪一案提供了和解笔录、收条、谅解书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证实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严某某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1、书证
(1)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清单(红色颗粒状6包,重46.55克;白色晶状体1包重2.87克; 绿色晶状体]包重8.76克)证实:从胡某身上搜出毒品的名称、 数量以及重量。
(2)称重照片6张以及称重笔录,证实:对胡某身上搜出的毒品进行称重的经过。
(3)取样笔录、称量记录,证实:对胡某身上搜出毒品进行毒品定性定量取样的经过。
(4)团风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胡某供述的李某1系网上逃犯、段某信息无法确认,多次寻找无果。
2、鉴定意见
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黄)公(司)鉴(化)字(2019) 005 号,检验结果:送检的取样编号206-8、206-7、206-9检材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对团风镇某酒店609房间勘验情况,现场绘图2张,照相7张。在对胡某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在胡某后腰处发现疑似毒品的可疑物8小袋,经现场称重,红色颗粒状疑似毒品净重46.55克,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净重2.87克,绿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净重8.76克,总重58.18克。
4、 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
证实:因为“毒妈妈”欠她12000元钱没有现金还,就用毒品来偿还。李某1和段某知道胡某有毒品,跑来问她要,她就给了他们每人10颗“麻果”,自己没有收钱。这些毒品是留着自己吸和招呼朋友的。
辩护人陈新明就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供证据:1、刑事特情审批表;2团风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2日对胡某的讯问笔录;3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1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9月,胡某向团风县公安局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贩卖毒品的李某,经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被告人胡某有重大立功情节。
上述证据,均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辩论、认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胡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8.1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交被告人胡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抓捕贩卖毒品人员,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贩毒人员无期徒刑的材料,拟证实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此次举报他人贩卖毒品系2016年9月作为特情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并非此次犯罪后的检举揭发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不符合立功的相关法律规定,故被告人不具有立功情节,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辩论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打击毒品刑事犯罪,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9年2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本案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某某
审判员程某某
人民陪审员人邹某某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某